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許可合同,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。許可人應當監(jiān)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(zhì)量。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(zhì)量。
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,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(nèi)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。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人、被許可人、許可期限、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。商標使用許可未經(jīng)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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